為保障公民應有的住房權,保護房產的所有權,鼓勵單位、個人維護和發展住房基金;加強社會主義住房管理領域的法律,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條之規定特制定本法。 本法規定國家對住房的管理制度,規定參加住房關係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公民有住房權。 公民根據法律的規定通過自己合法建房,或向其他房主租房實現住房權。公民依住房使用制度和公共衛生、維護衛生和保護環境的原則有保管、使用住房的義務。部長會議頒佈住房使用制度。 第二條:承認和保護住房的所有權。 國家承認並保護個人和其他所有者對住房的所有權。此前因社會主義改造國家正在管理的住房屬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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