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更新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
越南經濟時報2008.3.7

越南財政部正草擬越南個人所得法(新版)之施行細則,俾報請越南政府核准後,將於明(2009)年1月1日起實施,依該草案,凡符合後述條件之一在越南居停留的外籍人士,將獲認定為越南居住人:
一曆年在越南居留183天以上,
或自抵達越南後連續在越南居留12個月者,
及在越南有經常寓所的個人(指取得房屋所有權狀),
或有租房屋者(含長期租用旅館房間、租用辦公處所6個月以上者)。

雖然有否屬越南居住人的外籍人士,均須繳交其個人所得稅,惟其中居住者應為按其每次產生所得或計稅年度內境內外產生所得合併申報,以繳交個人所得稅,而若其年度總所得不超過政府規定1年度應課稅之所得額度時,將獲退還其已溢徵的稅款部份,而非居住者則須按每次產生所得繳稅,並不准適用於前述退稅之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