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越南企業法 (2005年第60/2005/QHII議定) 與舊版越南企業法 (1999年第13/1999/QH10議定)之主要差異比較
壹、前言:新版越南企業法第171條關於”施行效力”中載明,新版企業法自2006年7月1日起生效,並取代
一、舊版企業法(1999年)。 二、舊版國營法(2003年)。 三、越南外國人投資法(1996年)中相關之企業舉辦、活動、管理等規定。 四、越南外國人投資法施行細則(2000年)若干修定條文。其他請詳見內文說明......
新版越南投資法 (2005年第59/2005QHII議定) 與舊版越南外國人投資法 (1996年11月12日通過 / 2000年5月16日修正)之主要差異比較
第一章 總則1.(第4條):新增關於投資政策5項條文。2.(第5條):新增關於投資法令、國際公約、國外法律及國際投資慣例之適用4項條文。第二章 投資保護1.(第6條):新增關於徵購、徵用外國投資業者資產之結算或補償4項條文。2.(第8條):新增關於市場及貿易投資之開放2項7點條文。3.(第9條):關於資金及資產匯出國外: A.(第1項):新增外國借貸資本及利息可匯出。 B.(第3項):新增外資可自行選定商業銀行,以貨幣自由匯率匯出款項。 C.(第4條):新增投資活動所得,依外匯法令辦理。4.(第10條):新增適用統一之價格、費用及規費。第三章 投資業者權力義務1.關於權利: A.(第13條):新增投資經營自主權。 B.(第14條):簡化勞工僱用權(含外籍勞工)條文規定,取消優先聘僱越南勞工及限制聘僱外籍勞工等規定。 C.(第17條):簡化投資資金及投資計畫之轉讓及調整條文規定。2.關於義務: A.取消外資需在越南購買財產保險和民事保險之條文規定。 B.取消外資應採用越南會計制度之條文規定。 C.取消外資企業應繳25%所得稅之條文規定。 D.取消利潤匯出國外應繳3%~7%匯出稅之條文規定。 E.取消外資使用地面、水面、海面應繳納租金之條文規定。3.其他異動: A.舊投資法中關於企業所得稅免徵或減免之相關條文,於新法中全部取消。 B.舊投資法中關於營業虧損遞延次年自盈餘中扣除之相關條文,於新法中全部取消。 C.舊投資法中關於從事轉投資申請退稅之相關條文,於新法中全部取消。 D.舊投資法中關於外資進出口所得稅之相關條文,於新法中全部取消。 E.舊投資法中關於外資需依法繳稅之相關條文,於新法中全部取消。 F.舊投資法中關於加工出口區之相關條文,於新法中全部取消。 G.舊投資法中關於外資營運結束、清算之相關條文,於新法中全部取消。第四章 投資形式 (新法大幅簡化):1.(第25條)新增投資業者可併購及購回公司或分公司。2.(第25條) 新增投資業者可出資及購買越南公司或分公司之股份。3.(第26條) 新增投資業者可依股票、證券、債券等進行間接投資。4.於新投資法中取消舊外國人投資法之條文: A.外資繳納資金形式。 B外資出資額度規定。 C.資本價值之決定。 D.利潤和風險分擔。 E.董事會組成方式。 F.董事長推選及權責。 G總經理、第一副總任免及越南公民資格限制。 H.董事會之召開方式。 I.董事會一致決原則及多數決原則。 J.百分之百外資獨資。 K.外資得在加工區及加工出口區投資。第五章 投資產業優惠及協助 (此章節全部為新增,主要在詳細規定各項投資優惠辦法)1.第一部份:投資領域及地區(因較無關,故省略說明)。2.第二部份:投資優惠(因較無關,故省略說明)。3.第三部份:投資協助(因較無關,故省略說明)。4.其他說明: A.投資案業者、技術勞工、外籍專家及眷屬,可簽發多次簽證最長五年。 B.經營取得成效之投資案准予快速折舊,最高額度為舊制之二倍。第六章 直接投資活動 (此章節全部為新增,主要在詳細規定各項投資登記、審核手續)1.第一部份:直接投資手續(因較無關,故省略說明)。 (應注意第51條關於投資案調整之新規定)2.第二部份:進行投資案(因較無關,故省略說明)。第七章 國家資金之投資經營 (此章節全部為新增,主要在詳細規定國家資金管理、營運辦法,因較無關,故省略說明)第八章 投資國外 (此章節全部為新增,主要在詳細規定投資者,投資國外之項目、條件、權利義務及手續,因較無關,故省略說明)第九章 投資之國家管理 (因較無關,故省略說明)第十章 施行條文1.(第88條)關於新投資法生效前已取得投資執照之法令適用說明。補充說明:1.於舊版之越南外國人投資法中,原許多關於聯營形式、聯營合約、聯營董事會及職權、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權責、外資設立登記、外資企業章程、企業重整、資金轉讓、企業清算…等條文,於新版越南投資法中全部刪除,主要原因是新版越南企業法施行之後所成立的投資案,外資一率適用於新版越南企業法。2.於舊版之越南投資法施行細則(2003年修定之地27/2003/ND-CP議定)中,原許多關於企業營利所得稅率、獎勵投資所得稅率、企業所得稅減免辦法、投資利潤匯出稅、企業轉投資退稅、進出口關稅、會計制度、外匯管理、進口設備、貨品加工出口、本地銷售、土地租用、工程審查…等詳細條文,於新版越南投資法施行細則中全部刪除。3.新版越南投資法中,新增且詳細規定許多投資優惠、投資登記審核、投資計劃變更、投資型態變更、投資計畫開展、企業股份轉讓、投資案清算,以及企業併購…等條文,這些部分亦相當重要,規定細節詳見新版的越南投資法施行細則(2006年第108/2006/ND-CP議定)。
公 告
96年10月31日
一、 為促進台、越經貿及社會交流,便利越籍商務人士申請簽證赴台洽商、觀光或就醫,自即日起,凡越籍商務人士護照內已有歐盟(申根)國家或美國、加拿大、日本、英國、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等國家簽證及入出境紀錄,可資佐證經常從事國際旅行者,本處將大幅簡化申請簽證手續,申請人無需提供財力證明、機票訂位、旅館訂房紀錄、在台灣商務夥伴邀請函或保證函,即可申請簽證。二、 申辦方式:符合前述資格商務人士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代辦。本處建議委由信譽良好之旅行社以團體送件。所須附文件如下:當事人護照、前述第一點所提及國家簽證及入出境紀錄影本、委託書(旅行社團體送件免附)、2張2吋彩照、簽證申請表(申請人須親自簽名)即可提出申請。三、 簽證費用及工作日:停留簽證費50美元於5個工作天發件;如趕辦急件加收提辦費(即簽證費之一半)25美元,將於2個工作天發件。四、 特此公告周知。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外國人赴越南投資流程圖
(本流程圖係依據越南總理2000年7月31日第24/CP越南外人投資法施行細則、越南計畫暨投資部2000年9月15日第12/TT-BKH號有關外人在越南投資指導規定編訂而成)詳見內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