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更新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年輕人報及投資報2008.3.12綜合報導

據越南建設部表示,該部頃提報越南政府有關2006年9月6日第90/2006/ND-CP號函公告住宅法施行細則之修訂草案,依該草案,越南政府擬允准:
一定居國外的越南人(即持越南國籍及持外國國籍而仍保留越南國籍者),將比照越南國人享受持有越南房屋所有權之權利,同時將對其持有房屋棟數並不設限。
二、凡屬越南住宅法第126條第1 項規定的定居國外越南人(係指返國長久投資、對國家有貢獻、參與建設國家而有需求經常在越南活動之文化家或科學家的越南人等),亦將比照享受上述第一項越南國人持有越南房屋所有權之權利。
三、非屬上述第二項規定返越南而其護照或出入境証件上所列獲准居住6個月以上,或依越南法律規定取得免入境簽証的越南人,亦得購置越南房屋。
四、持外國護照定居國外的越南人,若能提出証明先前持有越南國籍或有越南血統根源者(目前或先前其雙親、內外祖父母持有越南國籍),得購買僅1棟越南房屋或1 間公寓房間。

又據越南建設部統計資料指出,目前有約300萬定居或居留國外越南人,而截至去(2007)年第3 季止,越南政府業核准137人定居於越南之越僑購置越南房屋,其中大部份係購買胡市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