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七之四》
Q:我們很恩愛,且有同居事實,只是沒辦結婚登記,能不能在一起報稅?如果立刻結婚,可不可以合併申報?
A: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共同申報綜合所得稅,總扣除額達八點八萬元,民眾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能把沒有婚姻關係的同居人或前夫、前妻,申報為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若被國稅局查到,將遭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另外,所得稅的繳稅基礎來自去年所得,因此即使現在立刻結婚,也須等到明年才可以合併申報。

外籍配偶可一起申報
稅務稽查人員說,現追查所得稅採夫妻合併申報項目時,都會先向戶政事務所調查結婚發生、登記,離婚生效日期,採「兩願離婚」(協議離婚或合意離婚,指雙方依法定方式簽訂解消婚姻關係契約)者,以登計日算起;裁判離婚,以裁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發生日。
北市國稅局舉例,甲君在十年前離婚,但辦前兩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無所得但已離婚配偶申報為配偶,扣除免稅額及夫妻合併申報扣除額,經查獲後,甲君稱雖已離婚,仍負擔前妻之生活費用,惟與稅法規定不符,除補稅外並依虛列免稅額予以處罰。
近年外籍配偶增多,國稅局提醒,如果另一半是外國人或具外僑身分,且繼續在台居住,應與其配偶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合併辦理個人綜所稅結算申報。或依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採「就源扣繳」(指不能享免稅額及扣除額等優惠,而從所得總額直接予以扣繳稅額,現扣繳稅率一般為二十%)方式課徵所得稅,要求另一半所得不需併入配偶綜合所額總額申報。
但有外籍配偶民眾還是可選擇以外籍配偶為納稅義務人,或以配偶為納稅義務人。不論選何種方式,夫妻均應合併申報,只能填一張申報書。
記者陳瑩欣整理

(2007年05月02日,《蘋果日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