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奈小市民問:
上月我接獲行政執行處告知須補繳八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共五千多元,但當年我已申報完成綜合所得稅,當時還退稅,為何過這麼久才通知我要補稅。
國稅局說二○○二年有通知我,但我根本沒收到任何書面通知,於是我請對方找出簽收掛號信的存底聯給我,但國稅局推說已交給行政執行處,但執行處承辦人說,卷內只有一張憑證請求執行扣薪命令。實際上我和家人根本沒收到任何補稅通知,我應該如何做呢?

律師高明德答:
建議小市民先跟國稅局申訴,要求國稅局確認一九九八年和二○○二年的補稅通知無效,因未合法送達。根據《行政程序法》規定,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應該以掛號為之,小市民主張沒有收到掛號通知,當年要求補稅的行政處分沒有合法送達就應該無效。
國稅局接到申訴後,會做出一個新的處分來確認之前的補稅通知是否有效,如果是駁回小市民的申請,小市民就必須要向財政部提出訴願,如果還是訴願被駁回,就必須要打行政訴訟了。

歧義可向國稅局申訴
如果到行政法院,法官應會調查國稅局是否有合法送達,要求國稅局提出當時送達簽收憑證,所以小市民不用慌張,到時候法院一查就知道了。
而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而且假使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五年,如果國稅局二○○二年的補稅處分送達確屬無效,由於已經超過時效,小市民可能不須補稅。
記者朱慶文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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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1月20日,《蘋果日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