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則新聞「大法官釋憲 三七五減租土地將走入歷史http://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1684211&tpno=0&raid=1686114&no=51040&cate_no=0#rep1686114」,我想大家不知道也不重視,我就說點不同意見。

國民黨的三七五減租與耕者有其田政策一向是其「德政」的樣板之一,這個政策的確扶植了貧農,但也有極大的違憲爭議,這由大法官陸續做出了78 號、124 號、125 號、128 號、347 號、422  號、561 號、579 號、580 號、581 號等解釋即可得知,事實上,我在既得利益者佃農之子陳水扁一文有提到『「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等措施其實是有過度侵害人民既得之財產權而違憲之虞的,國民黨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破壞憲法保障所有權的原則,讓廣大的佃農包括陳水扁的父親擺脫佃農的宿命…』

當初之所以要實施三七五減租與耕者有其田政策,其原因就是看到許多佃農與地主貧富懸殊,國民黨為了減少社會矛盾,因而實施此一政策,這也是為了落實國父孫中山的學說「平均地權」之意旨,依照我國憲法前言「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及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規定,對國父學說因而有所遵循,而根據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扶植自耕農之農地使用政策及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改良農民生活之基本國策,更於中華民國四十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來保障農民生活,雖然對人民(地主)財產權有所侵害,但為了公共利益,立法者對基本權的衝突有所取捨。

然而,「三七五減租」的重大爭議卻是,大法官在580 號解釋理由書所提到的:
『政府乃於三十六年三月二十日以從字第一00五0號訓令規定佃農應繳之耕地地租,依正產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計算,惟因當時之土地法未有明文規定,各級政府推行法令不力,上開訓令形同具文;三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公布實施「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並陸續訂定「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施行細則」、「臺灣省辦理私有耕地租約登記注意事項」、「臺灣省推行三七五減租督導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各縣市推行三七五減租督導委員會組織規程」等法規,進行全省租約總檢查、糾正違約收租及違法撤佃事件、辦理換約及補訂租約,以貫徹三七五減租政策。因仍有地主以減租後收益降低,強迫撤佃,司法機關沿用土地法及相關法令無法解決訟爭,為確保推行三七五減租已獲得之初步成果,即於四十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作為法律依據…』

換句話說,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侵害人民(地主)財產權有兩年是毫無法律依據的(三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公布實施「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至四十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此段時間,政府作為已經違反憲法第23條之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之法律保留的原則。

其次,眾所周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制定者是被民進黨稱之為「老賊」的萬年立法委員,非台灣人民所選出,其制定的法律怎麼有民主正當性來限制台灣人民的權利?大法官林子儀在部份協同與不同意見書之註三也意識到此一問題,他說「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於民國四十年制定時,確實存有其制定程序之民主正當性是否足夠之疑慮,惟在其歷次修正,尤其是在農業發展條例制定之後,仍然保留相同制度的情況下,本席以為民主正當性的疑慮已隨立法院的代表性獲得充實而冰釋。」,然而,我無法接受此一說法,所謂的「民主正當性的疑慮已隨立法院的代表性獲得充實而冰釋」是遲至民國61年再依修正後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選出3年1任定期改選之增額立法委員51名始之,然而,根據土地改革紀念館http://www.landreform.org.tw/html/02-06.htm的資料:
『壹 先辦理公地放領 (節)  民國40年至65年間分九期實施,連同37年試辦部份,共計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 …
貳 全面實施耕者有其田 (節) 兼顧地主生計情形下採和平漸進方式。規定地主保留(中等水田三甲、旱田六甲)及免征耕地。政府徵收地主超額之出租耕地,附帶徵收地主供佃農使用收益的房舍、曬場、池沼、果樹、竹木等定著物的基地,放領給現耕農民。於民國42年12月順利完成,計徵收放領耕地139,249公頃,創設自耕農戶194,823戶。』

請問林子儀大法官,欠缺民主正當性的法律的施行可以因為後來民意代表的「加持」而「正當化」嗎?這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嗎?這符合法治國原則嗎?

按此邏輯,國大與立委都加持過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提到「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下」,當然具有「民主正當性」!!台灣被民進黨與國民黨搞成「終極統一」了!

其次,政府給地主的補償是「放領的地價,以耕地正產物(稻穀甘藷)全年收穫總量2倍半(分十年均等攤還)。徵收方面,補償地主70%為政府發行的實物土地債券(分十年均等償付,並加給年息4%),30%為水泥、紙業、工礦、農林等公營事業股票(一次給付)。」(見 土地改革紀念館的資料http://www.landreform.org.tw/html/02-06.htm),地主們認為這是「划不來」的,然而,在「大有為」的政府下,誰敢說「不」?

相對的,大法官許玉秀在一部協同暨一部不同意見書(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expno=580&showtype=意見書)提到的就很有道理,她說:
『大地孕育生命,有土斯有財,有土斯有命。十六世紀法國人道主義公法學者
Jean Bodin (註一)嘗謂:人民或許會忘記殺父之仇,對剝奪財產之恨,則終生不忘。這句話道盡財產權與生存的關係。剝奪財產之恨所以較殺父之仇更難忘記,因為剝奪財產即是剝奪自己甚至是幾個世代的生存基礎,毀滅自己或幾個世代之仇,當然可能比殺父之仇更難忘記!』

這就是台獨運動的重要起源之一,由於地主的財產權被嚴重侵害,他們對國民黨嚴重不滿,例如台灣日本綜合研究所總編輯李中邦寫的「中肯作證、詮釋「二二八」和「白色恐怖」的陳明忠」(http://www.japanresearch.org.tw/people-06.asp )提到:
「「台獨」運動興起的根本原因,不是「二二八事件」,而是國民政府在1953年起實施的「耕者有其田」政策。
  「台獨」運動的原貌,實際上是因國民政府土地改革政策而沒落的台灣地主子弟的反抗運動。在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後,因此而沒落的台灣地主子弟,分別遠走日本、美國,並在日美發動「反國民黨、反共反中國」的「兩反運動」,此一反抗運動後來進一步與台灣本土中小企業結合而壯大,而這些中小企業主,許多也是由地主轉型,同樣因土改政策對國民黨政府感到不滿。
  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即是日據時代台灣的抗日領袖林獻堂,林獻堂在日據時期率領台灣人民反抗日本的統治,卻在台灣光復後,因為不滿土改政策,遠走日本,並在日本支援主張台獨的邱永漢。
  這可以解釋為什麼在海外從事台獨運動的重要人物,畢業於處在嘉南平原的台南一中、嘉義中學者特別多,但出身於台中以北明星高中者相對稀少;同樣的,這也可以解釋何以台南縣市是當前台獨運動最興盛的地區,因為台南縣市是台灣最大的地主聚集地,台灣第一個黨外出身的縣市長就出現在台南市(葉挺圭),「台南神學院」則被稱作「台獨訓練所」。」

現在由民進黨任命的國史館館長張炎憲在台灣風物54卷2期卷頭語則是另一個說法「台灣人本來期待國府能夠將日治時期被低價強買的土地,還給原有的地主。但國府概括承受日產,除非日本收購土地時,曾造成土地糾紛,並有實證,才願發返。新竹縣吳和等人能夠買回土地,是極少的特殊例證。何鳳嬌〈戰後神社土地的接收與處理〉,說明台灣人在外來政權轉換中,無法爭取應有權益的悲哀。」,但可以看出地主對國民黨的不滿。

更重要的是,由這些推論,可以看出有不少佃農取得土地是有爭議的,公地放領承領農戶286,287戶,私有地創設自耕農戶194,823戶,為了照顧近50萬戶的農民,政府放領土地給他們,在民國32年底,當時台灣不過只有約110萬戶,可見受益人之多!(來源資料見 臺灣五十年來統計戶口調查歷年全省戶口(戶數) http://twstudy.iis.sinica.edu.tw/twstatistic50/POP/Mt49-1.xls

如果政府讓外省人住眷村算是特權,近半的台灣人也由於國民黨違憲的行為得到土地,我在「外省台獨、弒父情結、轉型正義」一文提到「轉型正義」,雖然大法官將他們獲得利益的結果做合憲性解釋,但我認為這些人過去是否是取得不當的利益、是否該予以追討、在「轉型正義」的原則下是否合理,都值得進一步探討。

然而,說到這,國民黨的「德政」畢竟無法抵抗「建國民族主義」,痛快享受眷村的外省台獨批判國民黨,以不符對價原則得到土地的廣大農民唾棄國民黨,最好笑的是「既得利益者佃農之子陳水扁」與台獨合流打倒國民黨!

歷史就是這麼諷刺,「轉型正義」又該怎麼「轉」?我在大法官解釋中看不出來。

總而言之,「台灣的外省賤民階級」則是被藍綠仇恨的對象,蔣介石厭惡外省賤民,剝奪他們的婚姻自由,不給他們生存照顧,給他們極低的俸給,更不給他們「眷村」,這就是國民黨對外省賤民的基本態度。相較來說,外省貴族龍應台雖然批判國民黨,但總不會挑戰國民黨存在的合理性,無非是因為利益均霑的關係,外省貴族台獨謝志偉、李筱峰批評國民黨的原因則如我在「外省台獨、弒父情結、轉型正義」一文所說,不再贅述。

最後做個結論,由於部份民進黨與台獨極端仇恨外省人,但具備社經地位的外省貴族是他們無法動的,外省貴族也充分掌握媒體,部份民進黨與台獨只好退而求其次,猛攻外省賤民,鼓動人民仇恨並踐踏之;於是,外省賤民遭到國民黨刻意的遺棄,孤獨的死去,而且,國民黨親民黨等高貴的外省貴族唯恐他們「污染」了他們的「本土性」,避之唯恐不及,故以「視而不見」為最高指導原則。他們變的孤立無援,部份民進黨與台獨充分瞭解此一情況下,聽到國民黨想要照顧他們,就痛罵這是錢坑!

所以,外省賤民是台灣最卑劣的人種,不配有人權,不配與台灣本省農民、外省台獨、外省貴族擁有相同的權利,在國族仇恨情緒下,他們與貴族們密不可分,但實際上,台灣本省人的特權遠遠超過他們,如果法律真的是平等的,「轉型正義」下他們應該獲利,但這當然不可能,這無疑挑戰了前述特權的合理存在。

在「集體不正義」的狀況下,外省賤民只有一路賤到底,唯有他們被消滅,外省貴族與既得利益者、台灣農民、乃至於「台灣」才能獲得救贖,這就是「轉型正義」在台灣的真義。(這是諷刺,有人看不懂,那我說白了:
喜歡族群仇恨的台獨,你們最好把族群仇恨隱藏的好一點,不要假借什麼「公共利益」之名了!)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6/5/18
※再回答一個疑問:外省貴族謝志偉、李筱峰、金恆煒、蘇志誠、馬永成、苦苓、胡元輝等人與軍官才有資格住「眷村」,小兵要住很難,小兵要住的比例大概就是像三級貧戶之子當上總統的機率,了解了嗎^-^

相關文章:

由憲法之平等原則論台灣外省人之特權(眷村是不是特權?)(有人看不懂本文,我就補充說明)http://blog.bcchinese.net/blackjack/archive/2006/05/20/71152.aspx

如果政府以「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照顧本省農民,那政府用「眷村」照顧外省人並沒有那麼大的可非難性,何況,「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在手段上更有違憲的可能,其次,如果政策存在不違憲已無爭議,該重視的是什麼?

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黃昭元教授指導、徐秀蘭所寫的論文「平等權審查標準之解析與建構─以社會立法為中心」第127頁提到:
『若是外部的差別待遇,對於涵蓋過狹的情況應得以容忍,至於涵蓋過廣的時候,本文認為司法得以介入較多,適時控制財政資源的浪費;若是內部的差別待遇,或許可以按照本文對大法官解釋的解讀,採取比較嚴格的審查標準。然而所謂較嚴格的審查標準究竟應提高多少,雖然不須如嚴格審查標準作深入的價值判斷,但至少對手段與目的間的關連度應要求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間,且最好是採取百分之五十的標準』

換句話說,國民黨在執行「眷村」政策時,其差別待遇應有對手段與目的間相當的關連度。

在John Rawls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中說:
「John Rawls指出,如果一個社會是符合社會正義的,那麼第一個原則是所有取得資源與權力的機會,要對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沒有差異的開放。第二個原則是,如果社會規範對不同的個人出現差別待遇,那麼只要這個差別對待是對於最弱勢的人最有利,那麼這樣的差別對待是符合正義的。第一個原則並不難理解,而且很多民主社會至少在形式上都符合機會均等的原則。第二個原則卻成為很多新的社會政策的基礎,性別比例原則也是其中之一。」
(轉引黃長玲,政治系助理教授,自從婦女保障名額到性別比例原則-婦女參政的制度設計,臺大校友雙月刊,http://www.alum.ntu.edu.tw/read.php?num=30&sn=616,正義論網路上亦有電子書,請各位去找)

換言之,如果「眷村」政策做為一個社會立法,其對特定族群的內部差別待遇應該具備合理性,而且,「如果社會規範對不同的個人出現差別待遇,那麼只要這個差別對待是對於最弱勢的人最有利,那麼這樣的差別對待是符合正義的」,按此標準,「眷村」政策是不正義的,而且不正義了50年!為什麼如郝柏村家族的人可以住「眷村」?為什麼如外省貴族台獨謝志偉、李筱峰、金恆煒、蘇志誠、馬永成、苦苓、胡元輝等人可以住「眷村」?小兵卻不行?官大所以「有活下去的資格」?「眷村」相關法令已經違憲。

我在前文已論證了政府「眷村」政策某種程度的「合憲性」與「合理性」(與「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類比),但國民黨的「眷村」政策卻不是用來照顧弱勢外省人之用,我一再稱之為「台灣的外省賤民階級」的人正是國民黨所排除的人,越大的官,越「高級」的外省人才有資格「住眷村」,甚至,台灣的報紙自由時報更是如此報導,記者彭顯鈞、陳詩婷在「國庫跳錢坑 沒死也重傷」報導說「所有列管有案卻未獲配得眷舍的榮民,一律納入眷改條例適用,並比照原眷戶所有權利。這簡直是超級錢坑」,究其核心思想,就是認為那些越「高級」的外省人才有資格「住眷村」,「台灣的外省賤民階級」不配。

在今日的台灣,由於時代變遷,我亦反對「眷村」相關法令擴大適用基礎,我反對假惺惺的國民黨親民黨的外省貴族再提改建眷村的法令,貴族外省人自己有錢蓋房子了,政府不必替他們出錢了,如果有什麼該做的,政府應該加強社會福利,去救濟孤苦無依的老榮民,而不是再特別照顧某些人了!(詳見外省台獨、弒父情結、轉型正義與不要利用眷村改建條例仇恨弱勢外省人)

最後,我要表達對某些貴族外省人的厭惡,由於國民黨罪惡的差別待遇,讓外省貴族台獨與跑到國外享福的外省貴族及留在台灣的外省貴族享受國民黨的優遇,你們既然得了便宜,就不要一直以煽動族群仇恨為己任,你們這些外省貴族有今天,還不是外省賤民的犧牲,老說國民黨已變成外省黨、深藍黨對你們又有什麼好處?

我雖然不喜歡國民黨,但我更厭惡這些得了便宜又賣乖的外省貴族台獨、國外享福的外省貴族、留在台灣的外省貴族,還有,喜歡族群仇恨的台獨,你們最好把族群仇恨隱藏的好一點,不要假借什麼「公共利益」之名了!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6/5/21

1.不要利用眷村改建條例仇恨弱勢外省人http://blog.bcchinese.net/blackjack/archive/2006/05/14/69911.aspx
2.外省台獨、弒父情結、轉型正義http://blog.bcchinese.net/blackjack/archive/2006/05/16/70303.aspx
參考資料:
1.釋字第 580部分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expno=580&showtype=意見書
2. 土地改革紀念館
http://www.landreform.org.tw/html/02-06.htm
3. 釋字第 580 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80
4. 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landfaq.asp?lcid=06&cid=64
http://www.land.moi.gov.tw/pda/landfaq1.asp?fqid=479
5.中肯作證、詮釋「二二八」和「白色恐怖」的陳明忠 by 台灣日本綜合研究所總編輯李中邦http://www.japanresearch.org.tw/people-06.asp
6.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60008
公布日期:民國 40 年 06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