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
針對民眾在個人部落格或網路相簿,張貼火辣清涼照,是否犯法,律師莊秀銘指出,現今社會對裸露身體的接受尺度很寬,用頭髮、物品遮住胸部或下體的照片,即使隱約露點,或加註文字「這張看起來好大」,並不觸法。

公開性愛照觸猥褻罪
莊秀銘強調,但是如果把性交、口交照片上網,讓不特定多數人能夠點閱瀏覽,就已觸犯公然猥褻罪,可處兩年以下徒刑。
 猥褻罪的要件之一是「引起性慾」,至於暴露身體到什麼程度才算引起性慾?曾任法官的莊秀銘說,其實沒有絕對標準,「但大剌剌地張貼性愛圖片,讓眾人瀏覽,通常就會被法院認定公然猥褻;若以不特定人都能看到的方式轉寄、轉貼,一樣觸法。」
 莊進一步說明,如照片有設密碼,就不犯法;但像無名小站等網路相簿,在輸入密碼的方框旁,還讓張貼者提供「密碼提示」,如密碼提示就是密碼,等於沒設,那麼相簿的猥褻照片就已觸法。記者丁牧群

(2007年10月28日,《蘋果日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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