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發生在今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一名林務局政風人員到雙流森林遊樂區督導票務,遠遠看到四個原住民人手一個網袋,往外走出去,便攔住四人,要求檢查網袋。四個原住民說:「我們撿燒酒螺,自己要煮來吃的啦!」由於從來就在此地撿拾野生動植物維生,也不認為觸法,便任由對方檢查,沒想到對方卻招手叫遠方售票口人員:「打電話叫警察來!」四人當場愣住,只好等警察來處理。

森林警察隊會同當地草埔派出所趕到,一看竟是為了這區區幾袋燒酒螺,心裡都悶得慌:「原住民幾百年來都是在這邊撿拾獵捕食物,又不是電魚、又不是盜採林木,撿這個來吃也要辦喔?」但由於對方政風人員堅持法辦,警察只好叫四人回溪流旁拍照從證,再用警車載他們回派出所製作筆錄。

這四人都是排灣族草埔地區的原住民,其中有一對徐姓父子,分別為四十五歲及十六歲,及兩名部落裡的二十歲青年,四人當中徐爸在三十年前在桃園騎贓車被抓的竊盜前科,警方擔心誤辦良民,還暗中打電話向資深刑警求救:「老大,這四個很無辜捏,該怎麼辦?」

資深刑警聽了經過,也覺冤枉,再打電話給熟識的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求教,檢察官一時間也沒輒:「是政風人員要求法辦的喔?那我看你們還是先送過來,我再看看是不是用職權不起訴處份好了。」於是四人都被製作竊盜罪嫌的筆錄,由徐爸委屈擔任「首謀」,隨案移送屏東地檢署,當晚就先行飭回待傳。

「大蘋果你看看,像這種案子怎麼會說得過去?」資深刑警見到我,將我拉到一旁說了這件案子,皮膚跟阿泰阿菲一樣黝黑的桃竹喵,一向對黑黑的原住民有好感,深入這件案子也覺有問題,當下驅車到台東邊界的草埔派出所瞭解案情,採得所需後立即回報報社,希望掙得版面做大,將此議題凸顯出來。

這事要怎麼看呢?多數人的直覺是《刑法》竊盜罪,不過仔細想想,我們還有個《原住民基本法》,似乎正好處在這兩法律的相衝突點。

 

當時我發回報社的主稿六百八十字,全文如下:


【桃竹喵打抱不平的報導】四名屏東縣獅子鄉雙流部落的排灣族原住民,上月底在雙流森林遊樂區的溪流撿拾「西螺」,欲做成「燒酒螺」佐酒食用,竟被林務局人員會同警方以《刑法》竊盜罪移送法辦。當晚檢方受理偵訊後飭回待傳。同族人得知同聲討伐,大罵林務局「小題大作,罔顧原住民生計!」

原住民立法委員曾華德認為,原住民族在固有地區獵捕採集自用,應受到《原住民基本法》保障,林務局及森林警察「是不是為了衝業績,枉顧原住民族固有的傳統獵食採集文化」,承諾將深入了解此事;屏東縣獅子鄉鄉長侯金助也說,林務局保守作為,已嚴重影響社經地位嚴重弱勢的原住民,林務局實在需要檢討。

當地知情的原住民刑警更為四人抱屈:「他們四個不是電魚、毒魚,也不是獵捕保育類動物,又沒盜伐林木,光是在山裡撿燒酒螺就被法辦竊盜,那在漁港裡的釣客全部都該抓回來法辦了!」但林務局人員表示,雙流森林遊樂區歸林務局管轄,「一草一木都是有主物,撿拾有主物觸犯竊盜罪,林務局於法有據。」

雙流部落的排灣族徐勇父子(四十五歲及十六歲)、玉智煌(二十一歲)、吳華勳(二十二歲)等四人,上月三十一日下午在楓港溪上游兩公里處撿拾西螺(學名為尖尾圓螺),四人人手一只網袋,被前來雙流森林遊樂區查票的林務局政風人員發現攔下,通知森林警察隊與當地草埔派出所警員會同偵辦。

警方發現四人撿拾一整上午,全部「不法所得」僅不到一公斤西螺,實際價值還不滿一百元,四人在警局製作筆錄時仍一臉茫然,不知此事竟如此嚴重,而四只網具被視為犯罪工具,也被警方依法沒收,失業的三名成人失去討生活的漁網,生活將更陷困境,大表同情的警方私下表示,礙於林務局政風人員舉發,只好究辦。

 

當時我還採訪了另名熟識的檢察官,他也認為此事實在小題大作,提出了許多不同的法律觀點,我將採訪所得再寫成配稿如下:


「聽起來有點誇張!」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林忠義表示,竊盜罪不能單純解釋為不告而取,法律構成要件還有「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犯罪意思,原住民採集大自然恩賜的動植物自己食用,本來就是他們生活文化的一部分,並無「不法所有」的認知,擴大解釋為竊盜,是讓國家權力侵害了本意良善的原住民文化,實在很沒必要。

林檢察官還指出,法律訂定的目的是期待能被人遵守,此案中原住民生活與採集狩獵自用的習性密不可分,難以期待原住民能遵守斷絕狩獵採集,「無期待可能性的法律自需退縮妥協」,更何況《民法》第七百九十條對於相鄰土地尚有「依地方習慣任人入其未設圍障……採集野生物」的例外規定,林檢察官說:「這案子若是到我手上,會依職權不起訴處分。」

不少排灣族原住民得知此案,莫不對林務局氣得大罵:「那麼多山老鼠都不去抓,這些國家公務員就只會欺負善良原住民!」有部落長老揚言,若這四名族人真被抓去關,他們將前往林務局丟「燒酒螺」表達抗議。

記者桃竹喵

 

 

知道此案的原住民莫不氣急敗壞:「我們排灣族住在這裡幾千年了,在雙流的固有領域採集授獵,你區區一個雙流森林遊樂區才成立十幾年,就來『乞丐趕廟公』,這是什麼道理?」一見到桃竹喵就抓著我一直念,深感大家對此事的憤怒與不平,我積極的向報社推荐此新聞,不過不管小弟我如何打抱不平,六月二、三日連著兩天持續發稿,報社最後是一字都未採用,能如何?

最後一點辦法,桃竹喵只好將遺珠們一顆顆的整齊排在這裡,讓眾人分享。若讀者也覺有共鳴,那桃竹喵期望這裡能漾出一點點波瀾,讓大家更深入省思這裡的法律衝突,與原住民身處其間的無奈。

 

註:本案法律條文如下

一、《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原住民基本法》第十九條(固有領域之行為保障)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三、《民法》第七百九十條(土地之禁止侵入與例外)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  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
    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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