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的情況下,區分所有權人都有依住戶規約繳納管理費的義務,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有規定,但是有一些社區的管理真的是令人不敢恭維給人只會收費但都不做事的感覺,這時候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是否可以主張管委會管理不良,所以拒繳管理費呢?
這問題應該要分成不同狀況而定,如果只是對部分管理維護的狀況不滿意,應該是不可以拒繳的,法院有過判決認為,如果管理費是整個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也就是公共區域、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費用,在這個目的範圍內,管理費的用途相當廣泛,可能包括公共設施的修繕、公共電費的繳交、甚至節日慶典的慶祝活動費用等等,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只是因為管委會未能解決公寓大廈的某些問題,就拒繳管理費,是不行的。但是如果管理委員會完全都沒有盡到管理之責任,例如電燈損壞不修理,水管漏水也不處理,管委會也找不到人服務,這時可能就又另當別論了,因為住戶繳交管理費的依據,是基於住戶的共同規約,具有共同契約之性質,如果管委會完全不做事,那住戶應該可以依民法第264條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主張拒繳管理費用;另外,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如果管理負責人及主任委員管理委員等未執行住戶大會決議事項,或是對共用設施怠於點收保管,或怠於對消防安全檢修申報及改善等,都可以請主管機關開罰,並且可以連續處罰。
其實很多住戶會拒繳管理費,最主要的原因常常是對管委會或管理服務人員的管理服務品質有所不滿,然而,「管理費」是讓社區得以正常運作的基本,所以最好還是不要輕易拒繳,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如果對管委會的管理服務品質有意見,最好嘗試去溝通解決,而不是採取拒繳管理費的方式來抵制,以免引起更大的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