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岳、孫英哲╱連線報導】彰化地院去年判一件襲胸十秒案無罪,引起各界譁然,迄今仍餘波盪漾。而宜蘭縣一名流浪漢在去年底,連續兩天強摸一名印尼外傭胸部、臀部三次,每次五、六秒或僅短短二、三秒,宜蘭地院昨天將這名流浪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一年十月徒刑。

婦團:還給女性正義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姚淑文,昨認同宜蘭地院這項判決。她說:「這是還給女性公平正義,並具保障婦女人身安全和教育意義的判決。」

警方指出,此案被告程清泉(四十九歲、宜蘭人),因犯竊盜案,目前在宜蘭監獄服刑中。程男是去年十二月八日清晨近六時,他行經宜蘭市和睦路一巷道,見一名二十多歲印尼女傭,獨自在僱主家前清洗杯碗,竟起色心,突伸手摸女傭胸部和屁股,前後約五、六秒時間,飽受驚嚇的女傭抗拒並逃回屋內躲避,程男才罷手。

半小時後,女傭回到巷裡繼續工作,未料色膽包天的程男早躲在一邊,見女傭出現便再次伸鹹豬手,偷襲女傭胸部約五、六秒後,逃逸無蹤。

程男食髓知味,隔天清晨再度偷襲早起工作的女傭,還大膽伸手進女傭上衣內撫摸胸部約二、三秒,女傭嚇得高喊:「救命!」程男才逃離。

事後女傭報案,警方很快將程男逮捕移送法辦。宜蘭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程男三次襲胸、摸臀舉動,都觸犯強制猥褻罪,又屬累犯,各判八月徒刑,合併應執行一年十月徒刑。

襲胸10秒無罪已改判
審判此案的合議庭三位法官都是男法官,審判長黃永勝說:「此案屬個案,不能和他案相提並論。」律師張崇哲表示,去年彰化地院會有不同判決,關鍵在於法官認為襲胸時間短暫,不足以引起性慾為由,認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而國人對法律有一定的感情期待,若出現落差,自然會有所議論。

去年八月,彰化地院判在大賣場對女子襲胸的男子無罪,理由是被害人發現反應時,男子已停止其動作,其行為屬性騷擾而非強制猥褻,又當時《性騷擾防治法》還未修正實施,所以才會判無罪。

但該案經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襲胸男動作長達十秒,被害人是因賣場人潮擠,才一時無法抗拒、逃離。全案於今年二月依強制猥褻罪改判被告三月徒刑,並宣告被告必須接受最長三年的強制治療。

事發過程示意圖


1 遊民程清泉清晨在巷道內見外籍女傭獨自在洗杯碗,突伸手摸女傭胸部和屁股約五、六秒。

 


2 女傭跑回屋內躲避,半小時後才出來繼續工作,未料程男未走,又偷襲她胸部五、六秒才逃離。

 


 3 第二天程男又一早到巷道內偷襲女傭胸部,女傭才大叫救命,事後並報警抓人。

(2008年7月9日,《蘋果日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