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榮輝╱台南報導】台南縣戴姓和吳姓男子因金錢糾紛交惡,去年戴告吳跟他借車用電池和電線未還涉嫌侵占,檢察官傳喚兩人訊問後,戴在法庭外以粗話大罵吳,台南地方法院以「幹你娘」等話涉公然侮辱罪判處戴罰金六千元,戴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據證人只聽到戴罵「幹」,撤銷原判決改罰四千元,全案不得再上訴。

因金錢糾紛交惡
「跟罵幾個字沒有關係!」台南高分院表示,法官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罰四千元,主要考量點在於認定罵人的情節,並沒有一審認定的重,同時考慮雙方身分、地位和經濟等因素,應以罰四千元為適宜。

判決書指出,台南縣男子戴天輝(四十五歲,台南縣人)因王姓友人積欠男子吳啟理十萬元一事,迭生爭執,雙方並因此互控傷害、恐嚇、誣告、侵占。戴並以吳在二○○五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跟他借用車用電池一個、電線兩條未還為由,控告吳涉嫌侵占。

去年二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檢察官傳喚兩人訊問後,兩人竟在地檢署外頭發生口角爭執,戴氣憤之下口出穢言大罵吳「骯髒人」外,同時以「不要臉」、「寧願進去關,也不願放過你」恐嚇吳,吳因此報警處理。

 恐嚇部分未成立
檢警調查,因吳指控戴涉嫌恐嚇部分,僅吳片面指訴,且當天陪同出庭的陳姓證人,也僅聽到「幹」即閃人,並未聽到其他的恐嚇內容,最後以公然侮辱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時,戴僅承認有罵「骯髒人」,但否認有罵「幹你娘」,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最後以公然侮辱罪判戴處罰金新台幣六千元。但戴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以陳姓證人只聽到戴罵吳「幹」,並非「幹你娘」,因此撤銷原判決,雖認戴與吳是長期交惡互訟,結怨甚深下罵吳,但犯後沒有悔意,所以仍以公然侮辱罪判處戴罰金四千元。

(2008年6月18日,《蘋果日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