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五 條 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雖然此法立意良善,但,可惜是總有隔靴搔癢之憾,無濟於中高齡失業者之謀職生存,其病灶就出於:未增列不得以年齡歧視就業者。

  根據筆者長期的觀察報紙分類求才廣告的內容,其上所刊登的企業主雇用員工首要條件,不外乎是以三十五歲為界限,毫無任何轉圜餘地,儘管政府曾經大力呼籲,並以道德勸說社會上各角落的公司行號,晉用中高齡失業者,可是,在無法源依據及妥善的配套措施加持之下,老闆們那理會這項「利多」德政呢?因此,所為之的效果就在失業率節節高升,宣告以失敗收場。

  就算政府有失業救助金〈每月6000元以一年為限〉,來修補中高齡失業者的就業空窗期,但這乃救急不救窮的短線作法。筆者曾私下與公司老闆研究雇用中高齡失業者的可能性,出乎意料,老闆們皆說出心聲:「要是政府能補助基本工資15840元,他們就有意願雇用中高齡失業者,」原來這就是問題的癥結,筆者退一步思考,要是政府肯對症下藥補助雇主任用中高齡失業者,間接刺激民間消費力帶動台灣總體經濟,又能幫助失業者重返職場,減少社會人倫悲劇,這樣不是一舉數得皆大歡喜呢?

  最後,在此筆者誠懇拜託立法院諸公,為免中高齡失業者生靈塗炭,請加快腳步增訂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文內容,反對任何形式的年齡歧視,讓所有不幸失業者,感受到政府關愛的眼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