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二年前的一篇稿,讓我在大年初七,要上法院做證人!

法務跟我說時,我正好休假在日本旅行。回到台灣,法院的傳票,己經乖乖的躺在我桌上。跟我說おかえりなさい(歡迎回家)。

註:我的傳票扔在法院沒有帶走,借我同事3年前的傳票一用,反正都是傳票,只是法院與日期不同,內容都一樣。

大過年要上法院,讓我掙扎很久,心中很幹!你們兩家公司互告,幹嘛找我去做墊背的,做什麼證人!關我什麼事!為怕觸霉頭,請法務幫我請假,結果沒有想到法官不准我請假,書記官用媽媽式的勸導,「你早晚都要來,還是來做一次證吧!省得下次還是要再跑一次。」

我腦中浮現的情節,居然是老鴇在勸女兒下海賣淫一樣,「哎呀!你就忍一下嘛!早晚都是要下海,忍一下就過去了!」「頭過身就過喔!乖!」要是女兒不從,老鴇還是有辦法叫女兒下海賣身的。

但是我還是耍賴的不想去,搞得書記官沒好氣的說:「你不來會被罰錢的喔!3萬元,而且連續罰,不止這樣,你還會被拘提到案!」真的還假的!

公司的法務告訴我,這是真的,但是這種事實讓我來聽來就很無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302條: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303條: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唉!大年初七上法院,如果法官是久利生公平(木村拓哉),倒貼我都願意去!問題並不是! 法務安慰我說,沒有久利生公平,但是有證人費與交通費可領,也不錯了。

 我根本不知道法院路在那,先問地方記者指導一二之後,就開車上路,在開往新竹法院一路上不斷罵著指派我去做證人的那個笨蛋,就這樣一路罵到新竹。

雖說我是人體衛星定位系統(GPS)但是新竹的路,真的很亂,車位難找又不好停,找不到車位,開庭時間又快到了,氣到我一邊開車,還一邊不斷問候那個被告。自己被告就好,幹嘛找我做證人,拖我下水。

由於我周圍的人都知道我嘴賤出名,不斷的跟我說千萬不要跟法官五四三,還有就是不可以幹聲連天,萬一脫口而出的「幹」字,讓法官以「藐視法庭」辦你,就完了。

 

雖然我唸大學時,當了二年的少年法庭觀護人,但是法院對我這種家世清白的人來說,我是不可能踏進去的。自從接到傳票後,就不斷被嚇,雖然我不是被嚇大的,但是上次我同事就有人去做了證人後,回來就變被告,更讓我擔心不已。

我一到法院報到後,被告就過來要跟我講話,我氣到不想理他,不斷的罵他。罵到原告律師都嚇到了,那來的「恰查某」如此的兇悍。開庭後,其實審判長與法官人都不錯,詰問時也很客氣,尊重我在財經上的專業知識與新聞判斷,反而是被告不斷插話,一直被罵。

雖然審判長與法官,這兩個人很客氣,但是我心中想,如果你是久利生公平,那就更好了,書記官也不是雨宮舞子(松隆子),讓我更失望。

做完證,通譯還我身份證後,還遞給我一張紙,難道就是傳說中的證人日費嗎?我真的想看看證人費是多少。

看完後,我差點昏倒,證人日費500元,交通費278元,278元,對,我沒有看錯,278元台幣。

依刑事訴訟法第194條及第209條規定,證人到庭日費每次新台幣500元。

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長途以搭乘莒光號火車及公營汽車、輪船為原則。  

 

法院真的不食人間煙火,吃米不知道米價。

我算一下,台北到新竹搭客運,車票130元,來回就是260元。我家門口沒有直達客運、而客運也並沒有直接到法院,因此還得搭其他交通工具,剩下的18元,要搭4趟公車,這18元是台幣,不是美元耶!公車一趟也要15元耶!法院你們都不知道目前市場行情嗎?

雖然證人雖還有日費500元可領,是呀!這500元根本不夠我的損失好嗎!光加油就加了700多元了。我計算一下實際車資的情況,做這種證人,自己得倒貼很嚴重,怪不得我在領錢時,前面幾個在領證人費的證人一直在罵,台灣的法院,真的不食人間煙火。  

項目

交通費

日費

法院發

278

500

搭客運

台北到新竹來回260

台北公車、新竹公車費

15x4=60

合計320 

1、請假一天,同事幫忙代班寫稿,情義無價。

2、日文課沒有上,一小時1000x2小時=2000

 

 

 

 

 

自己開車

回數票160

停車費1小時30x2個半小時=90

油錢186公里x每公里2

=372

合計622 

 

要不是法院用公權力要我們去做證,誰要做這種倒貼的證人。領到錢為了怕帶衰,還得想法辦在回家前花掉,這種為花錢而花錢損失大於收入下,還真的是虧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