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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Mac in Viet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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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Mac in Vietnam - 越南。ㄏㄨㄚ\ | 2007/05/12 16:36:25 | 回應 (3) | 人氣 (473) | 推薦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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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Mac in Vietnam - 越南。ㄏㄨㄚ\ | 2007/04/17 12:42:25 | 回應 (2) | 人氣 (747) | 推薦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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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越南工作必須取得許可
MadMac in Vietnam - 越南。化╱法律規定 | 2008/06/24 16:55:17 | 回應 (1) | 人氣 (342) | 推薦 (0)
資料來源及時間:Vietnam News
越南勞動部於本(2008)年6月9日發布第08/2008/TT-BLDTBXH號公告,外國人須有工作許可證及職業證書方可在越南工作,並將自本年6月25日生效,以利於外籍職員之管理工作,且吸引更多優秀外國籍人員前往越南工作。據新發布之公告稱,外國職員須提交簡歷表、體檢表及職業證書影本等就業資料予雇主,外國職員從事手工藝業,但未有職業執照者,須說明其從事該產業5年以上所取得之經驗。另外國運動員須提交過去服務球隊名單。

雇主與雇員須依據現行越南法規簽訂勞動合約。若外國職員在直轄省市連續工作10天以上或1年內工作30天以上,越南合作夥伴或外國非政府機構代表等雇主必須提供聘僱合法文件予當地勞動廳,且雇主至少在30天前應透過媒體說明聘用人數、工作要求、就業文件、薪資及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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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 西貢解放日報-電子報!! 全世界都能看得到華文越南報了!!
MadMac in Vietnam - 越南。ㄏㄨㄚ\ | 2008/03/21 14:56:25 | 回應 (0) | 人氣 (167) | 推薦 (0)

西貢解放日報網址:http://www.saigongiaiphong.vn/epaper/FrontPage.aspx?ed=23

嗯!在台灣也可以看的到解放日報,也不用再花錢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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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擬允准定居國外而仍持越南國籍的人士,購置棟數不設限的房屋
MadMac in Vietnam - 越南。化╱社會經濟 | 2008/03/14 15:27:51 | 回應 (1) | 人氣 (421) | 推薦 (0)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更新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年輕人報及投資報2008.3.12綜合報導

據越南建設部表示,該部頃提報越南政府有關2006年9月6日第90/2006/ND-CP號函公告住宅法施行細則之修訂草案,依該草案,越南政府擬允准:
一定居國外的越南人(即持越南國籍及持外國國籍而仍保留越南國籍者),將比照越南國人享受持有越南房屋所有權之權利,同時將對其持有房屋棟數並不設限。
二、凡屬越南住宅法第126條第1 項規定的定居國外越南人(係指返國長久投資、對國家有貢獻、參與建設國家而有需求經常在越南活動之文化家或科學家的越南人等),亦將比照享受上述第一項越南國人持有越南房屋所有權之權利。
三、非屬上述第二項規定返越南而其護照或出入境証件上所列獲准居住6個月以上,或依越南法律規定取得免入境簽証的越南人,亦得購置越南房屋。
四、持外國護照定居國外的越南人,若能提出証明先前持有越南國籍或有越南血統根源者(目前或先前其雙親、內外祖父母持有越南國籍),得購買僅1棟越南房屋或1 間公寓房間。

又據越南建設部統計資料指出,目前有約300萬定居或居留國外越南人,而截至去(2007)年第3 季止,越南政府業核准137人定居於越南之越僑購置越南房屋,其中大部份係購買胡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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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草擬個人所得稅施行細則,其執行稅捐義務之屬越南居住人的外籍人士,將獲退還其年度溢徵稅款
MadMac in Vietnam - 越南。化╱法律規定 | 2008/03/14 15:19:15 | 回應 (0) | 人氣 (128) | 推薦 (0)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更新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
越南經濟時報2008.3.7

越南財政部正草擬越南個人所得法(新版)之施行細則,俾報請越南政府核准後,將於明(2009)年1月1日起實施,依該草案,凡符合後述條件之一在越南居停留的外籍人士,將獲認定為越南居住人:
一曆年在越南居留183天以上,
或自抵達越南後連續在越南居留12個月者,
及在越南有經常寓所的個人(指取得房屋所有權狀),
或有租房屋者(含長期租用旅館房間、租用辦公處所6個月以上者)。

雖然有否屬越南居住人的外籍人士,均須繳交其個人所得稅,惟其中居住者應為按其每次產生所得或計稅年度內境內外產生所得合併申報,以繳交個人所得稅,而若其年度總所得不超過政府規定1年度應課稅之所得額度時,將獲退還其已溢徵的稅款部份,而非居住者則須按每次產生所得繳稅,並不准適用於前述退稅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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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核准調高電價
MadMac in Vietnam - 越南。化╱社會經濟 | 2008/03/14 14:57:45 | 回應 (0) | 人氣 (83) | 推薦 (0)
作者:駐 越 南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更新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摘要:資料來源及時間:Vietnamnews

據越南財政部稱,越南政府原已決定自本(2008)年7月1日起將電價從860越盾/KWh(約合0.05美元/ KWh)調高至890越盾/KWh(約合0.055美元/ KWh),惟越南電力總公司頃向越南工商部建議,將電價再調高至917越盾/KWh。

據越南電力總公司電價調整計畫顯示,因生產原料價格激增,電價將自目前之平均862越盾/KWh調高為952越盾/KWh,上漲10.4%。至於貧困家庭每月電力用量為50kWh,電價仍保持為最低一級之550越盾/ KWh (約合0.034美元/ KWh),另普通家庭電力用量自50 KWh至100 KWh,電價則為630越盾/KWh。

據越南電力總公司表示,目前油價及生產原料價格上漲,影響越南電力產業發展,因此必須調高電價,減少電力產業之損失。依越南總理原已核准之電價調整計畫,自2008年7月1日起電價調高至890越盾/ KWh,2010年電價則依照市場價格調整。每年3月至5月為越南電力嚴重缺乏期,供不應求,主要原因係Ca Mau及Uong Bi等2個火力發電廠計畫進度拖延太久,影響越南電力供應。越南電力總公司正積極採用有效措施,調高電力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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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在2008年3月初,將有勞動市場通訊超市
MadMac in Vietnam - 越南。化╱社會經濟 | 2008/02/25 14:07:13 | 回應 (0) | 人氣 (301) | 推薦 (0)

據胡志明市就業中心告知∶在2008年3月初,該中心將在胡志明市平盛郡第17坊義靖蘇維埃街153號,落成勞動市場通訊超市。

此超市將向人民群眾推薦關於勞動市場和就業的各要求,以及推薦培訓就業項目等。同時,經過網頁連接勞動市場通訊和在國內、外國培訓的項目。

此超市還介紹勞動出口市場的薪金和公款價格,以及向機關、企業和勞動者咨詢關於勞動法的通訊。此外,此超市還直接收各所學校的畢業生和未畢業的學生有尋找工作的需求、以及連結在市內各家推薦中心來增加,並滿足在省、市內的選錄勞動和尋找工作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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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公告對緩繳或不繳交勞工社會保險費的雇主,將被強制從銀行帳戶撥繳之措施
MadMac in Vietnam - 越南。化╱法律規定 | 2008/02/25 12:38:23 | 回應 (0) | 人氣 (277) | 推薦 (0)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更新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
越南貿易資訊中心網頁2008.2.21

越南勞動部、財政部及國家央行頃發布第03/2008/TTLT-BLDTBXH-BTC-NHNN號聯席公告,對緩繳或不繳交勞工社會保險費的雇主,將被強制從銀行帳戶撥繳(含衍生之利息)措施之規定,依此自簽發書面處分決定起的30天內而雇主仍不執行繳交或補交勞工社會保險費時,各省市勞動廳清查官將建議政府相關權責機關採取強制自雇主銀行帳戶撥繳的措施,權責機關自接獲清查官書面建議的最多3 個工作天內,執行審查案情後簽發強制繳交社會保險費的書面決定,同時要求銀行提供雇主帳戶號碼及現存金額等資訊。

當雇主接到該書面決定起的5 天內而仍不願執行時,銀行負責從雇主帳戶撥款轉入社會保險機關帳戶。

當雇主帳戶存款不足或並無存款以強制執行撥轉時,銀行除將該帳戶現有存款轉移予社會保險機關外,將報請原簽發強制撥款的權責機關採取其他措施,以悉數追收相關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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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勞動部草擬失業保險規定,其中規定雇主須代勞工繳交相當其薪資之1%失業保險費及勞工逕繳1%
MadMac in Vietnam - 越南。化╱法律規定 | 2008/02/25 12:31:05 | 回應 (0) | 人氣 (119) | 推薦 (0)
作者:駐胡市辦事處商務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更新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經濟時報電子報2008.2.15

據越南勞動部表示,越南自轉型邁向市場經濟體制運作且加入地區及國際組織後,雖然越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惟失業卻係政府最難處理及甚緊迫的問題,越南平均每年有約110萬至120萬人口的適齡勞動新人口,但社會接受渠等就業仍甚有限。另由於越南邁向現代化及工業化,而政府革新及重組國營企業,將有不少勞工喪失工作,影響社會秩序生活問題,而若勞工能領取失業保險補助金時,將可穩定其生活,及協助渠等參加職訓,俾早日適用新工作環境,爰該部業編擬失業保險規定共8章49條,並規定自明(2009)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規定凡任職政府機關、政治社會職業組織、合作社、經營個體戶及在越南活動的外籍人士、組織及機關,而具無期限或從12個月至36個月期限勞動合約的越籍公民,均係適用參加失業保險之對象。

該草案亦訂定失業保險金的來源,包括雇主為其勞工繳交相當月薪資額之1%失業保險費,勞工亦須繳交1%,另政府亦從國家預算撥出該相應1%之補助。

該草案亦規定享受失業保險補助的條件如下:
一、 勞工須在喪失工作或依勞動法規定終止勞動合約前24個月期內而已繳交有12個以上失業險費者;
二、 有備文申請享受失業保險補助金者;
三、 已向失業保險組織辦理失業註冊後15 天而仍未予就業者。

享受失業保險補助額度為相當勞工喪失工作前6個月繳交失業保險費之平均月薪資額的60%為之,並將按其所繳交月數而訂定享受之期限如下:
一、繳交滿12個月至36個月以下者,享受3個月;
二、繳交滿36個月至72個月以下者,為6個月;
三、繳交滿72個月至144個月以下者,為9個月;
四、滿144個月者,為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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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頒布暫緩和停止罷工的有關規定
MadMac in Vietnam - 越南。化╱法律規定 | 2008/02/15 14:32:47 | 回應 (0) | 人氣 (454) | 推薦 (0)
越南經濟時報2月1日報道,越南政府2008年1月30日頒布第12号決定,對越南《勞動法》第176條關于暫緩與停止罷工和解決勞動者集體權益的規定作了具體規定和解釋

根據上述決定,嚴重危及國民經濟基礎和公共利益的五種罷工須暫緩和停止:
一、罷工時間為越南《勞動法》規定的全國公休日;
二、罷工地點為國家正在舉辦國際會議的所在地(各省屬市區縣);
三、在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的企業罷工3日以上,對所在省市區縣的人民生活和健康構成危害;
四、在國家重點工程施工中舉行罷工;
五、在所在地因發生自然災害和疫情而出現緊急情況舉行罷工。

上述決定還規定,罷工所在地省長在接到越南政府總理關于暫緩或停止罷工的決定後一小時內,須公告基層工會執委會或工人代表以及資方,并組織落實總理決定。

決定規定,罷工暫緩期限最多不得超過50天;停止罷工的期限最多不得超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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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組織參加非法罷工,將被罰款3個月薪資
MadMac in Vietnam - 越南。化╱法律規定 | 2008/02/15 14:25:13 | 回應 (0) | 人氣 (121) | 推薦 (0)
作者:駐 越 南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公布日期:民國97年02月4日
更新日期:民國97年02月4日

資料來源及時間:越南經濟時報及Vietnam News

本(2008)年1月30日越南政府發佈第11/2008/ND-CP號議定,就個人或組織參加非法罷工造成雇主損失時之賠償義務規定略示,個人或組織參加之罷工被法院依越南勞動法宣判為非法,則需繳付罰款予雇主,作為賠償款項,其最大罰款額度為3個月薪資,賠償期限自法院宣判生效日起1年內。個人或組織可以現金、貨品及勞力賠償雇主。

同日越南政府另發佈越南勞動法第176條施行細則之第12/2008/ND-CP號議定,規定個人或組織參加非法罷工造成雇主損失,必須賠償雇主;發生罷工而影響國家經濟及公共利益者,將被禁止。


新發佈之法規生效,有助於協調僱主及勞工關係,防止罷工。越南權責機關將加強宣傳相關規定,開辦主管單位之訓練課程,讓主管單位、業者及勞工更瞭解勞動法及相關規定。
閱讀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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