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父母喜歡為子女買儲蓄險達成財產移轉目的。

【洪正吉╱台北報導】根據最低稅負制規定,身故保險金額超過3000萬元,受益人才要課稅。但國稅局表示,如果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的人),為未成年子女買儲蓄險等生存保險,作為財產移轉規劃,因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不同,該保險金仍要計算贈與稅。

領取滿期金算贈與
根據最低稅負制規定,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的保險給付,只限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壽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可減除3000萬元,以兼顧一般家庭照顧遺屬生活需要。至於健康險及傷害險等生存保險給付,免予納入。

更新要保人須課稅
不過,國稅局在最低稅負制實施同時也強調,生存保險的要保人和滿期受益人不同時,受益人領取的滿期金,屬於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應課徵贈與稅。如果要保人於保險期間更改新要保人,也屬於贈與行為,仍是須課徵贈與稅。
也就是說,子女請領生存保險金時,如果該保單保費是由父母繳費,國稅局會計算父母的贈與稅,且以發生給付保險金當年度為課稅基礎。由於父母每人一年的贈與免稅額為111萬元,只要生存保險金超過111萬元,都要課徵贈與稅。
例如,父母幫子女投保10年期儲蓄險、期滿領回1500萬元,以前都沒有贈與稅的問題,現在國稅局會在子女請領1500萬元的當年度,計算父母的贈與金額。納稅人想要免除贈與稅的負擔,就必須投保時的要保人及被保人都為同一人。

(2007年05月02日,《蘋果日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