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少女做愛判賠示意圖
涂姓男子與未滿16歲的少女交往,並兩度發生性行為,被少女母親控告損害貞操權求償百萬元。

【徐彩媚╱嘉義報導】嘉義縣一名女高職生,去年十一月間,與涂姓男網友發生兩次性行為,女學生母親以被害人身心重創無法繼續念書,還會自殘為由,提出民事訴訟向涂男要求貞操權損害賠償及精神慰藉金,共一百三十萬元,但法官考量兩人發生性行為並未違反少女意願,昨僅判涂男賠償三十五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另付15萬精神慰藉金
判決書指出,涂姓男子透過網路認識十五歲少女,去年十一月五、十日,涂男在少女住處房間,兩度發生性關係,涂男刑事部分已遭判刑三個月確定。少女的母親後來以女兒貞操權遭侵害,向嘉義地方法院提出民事求償一百三十萬。

少女母親向法官表示,就讀高職一年級的女兒未滿十六歲,就遭涂男騙走貞操,身心遭受重大打擊,已兩、三次拿美工刀劃傷自已的手,目前由社工輔導中。並據此請求涂男給付一百萬元貞操權損害賠償及三十萬元的精神慰藉金。

法官審酌少女與涂男發生性行為後,仍主動寫信給涂男:「我會等待及想念的過每一天,我會照顧自己,別太擔心我,只希望你不會被虐待,要吃得飽喔!永遠愛你。」顯示兩人發生性行為時未違反少女意願,因此法官昨將貞操權補償減為二十萬元,精神慰藉金也減為十五萬元。

律師蔡碧仲表示,和未成年發生性關係,屬民法上貞操權的侵權行為,被害者可引用《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連同被害者的父母也可以提出賠償請求,類似案例不少。

(2008年7月10日,《蘋果日報》報導)